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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50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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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含义?
答:所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或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的制度。
二、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前的供地方式及其弊端是什么?
答: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前的长时期内,我国的国有土地是由国家以行政手段无偿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这种使用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一是土地利用效率低,浪费土地资源。二是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三是导致不同企业竞争地位的不平等。
三、实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何重要意义?
答:概括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的需要。土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才能使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才能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土地是巨大的社会财富,而且会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增值。国家掌握了国有土地的收益,就有足够的财力调节社会分配,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2、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使用权应当进入市场,社会主义市场应当是一个包括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资金、劳务、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完整体系。土地使用权不进入市场流通,市场体系就不完善,市场调节的作用也不能充分发挥。
3、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需要。只有实行有偿、有期限、能流动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对土地既作为资源管理,又作为资产管理,才能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并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4、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经营城市的理念出发,推进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能够有效地积聚建设资金,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并可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机制的良性循环。
四、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答: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自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的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和试点工作,并逐步上升到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其规范的主要内容如下:
1、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是我国的法律第一次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做出原则规定。
2、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令),其第二条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专门性行政法规。
3、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设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了对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
4、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土地管理法,进一步重申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其第二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5、根城市房地产法和土地管理法的原则,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1号令),其中的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五、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的进展情况?
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工作起步较早,1992年6月,市人民政府相继发布了《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3号)和《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2]48号),使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了具体的操作规范,这也是本市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第一次在法律性质的文件上明确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同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认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5年10月,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津政发[1995]60号),进一步扩大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范围,要求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有偿方式取得,并规定经营性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变更用途,必须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或其他土地收益。1998年5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同时废止了《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暂行规定》(津政发[1992]43号),新办法对在私房交易(买卖或赠予)中,未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由受让方按照私房实际成交额或私房评估价值的1%的标准,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
2003年6月,市政府颁布实施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并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标准缴纳出让金;国有土地租赁按照基准地价的40%确定最长年限的租金总额,租金地价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
六、为什么出台《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答: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收购储备机制,保障土地市场规范、健康和持续发展,在对我市土地市场进行全面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外省市较先进土地市场管理经验,市政府颁布实施《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该《办法》能够保障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资产的集中统一管理。
七、《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出台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将产生的作用?
答:这几年来,随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量与日俱增。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土地市场工作非常重视。强调要深化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市场对国土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资源保障。因此,《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出台,是我市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市土地市场建设进入规范化、理性化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它对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八、《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出台如何为促进天津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答: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首先必须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天津作为一个拥有上千万人口的直辖市,土地资源是非常有限的。而建设用地随着城市的发展需求量将越来越大,特别是三步走战略的实施使土地的需求进入一个高峰期。如果不采取有计划的调控措施,用不了多少年,天津就没有了发展的空间,其后果不堪设想。《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出台,无疑为天津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空间保障,因此,必须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土地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的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珍惜和保护土地资源,最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九、为什么说《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天津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答:随着“三五八十”四大奋斗目标的完成,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随着“三步走”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的实施,今后几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将明显加快,多方筹集建设资金成为当务之急。海河两岸的综合开发、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市区快速路、完成港口改扩建等一大批关系天津未来发展的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需要建设。这些测算下来,需要资金上千亿,因此,就要牢牢抓住国有土地这个最重要的资源,全面实施《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把土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财源,通过对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有偿出让,积累市政建设资金从而有效解决城市建设资金问题,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最大效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
十、为什么《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答:过去为了招商引资,本市各部门、各区县都出台了一些土地优惠政策,为天津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还存在优惠政策过多且政出多门,土地市场运行不规范,各类企业不能在一个统一的平台上竞争,少数开发商钻政策的空子,千方百计争取最大限度的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伤害了大多数开发企业的根本利益,,土地市场的潜力和作用得不到更充分的发挥,同时,也影响了天津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的形象。《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出台后,以往政出多门的各种优惠政策都要废止。未经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再出台优惠政策,不得乱批条子,送“人情地”,真正使土地的使用管理按规定办事、按程序运作。因此,《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环境,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开发商来津投资。
十一、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什么?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责为:
1、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2、审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3、审议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4、审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修正体系的调整方案;
5、审议重大出让项目的土地出让方案;
6、审议以地融资等土地资本化运作方案;
7、审议全市土地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和政府土地收益及资产负债情况;
8、审议需提交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有关事项。
十二、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怎样组成的?
答: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及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的负责人为委员会委员。
十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贯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行使执行、协调、组织、监督的职能。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局长任雨来兼任。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十四、我市土地收购储备的机构是什么什么单位?
答: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收购储备的唯一机构,承担全市范围内土地征用、开发整理、收购储备、委托交易和对城市有关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
十五、市土地整理中心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1、负责执行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统一实施集体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的收购,开展土地储备;对收购的土地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提供可出让土地,参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2、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持股、参股、控股、投资和经营活动;负责管理土地出让金等政府土地收益及债项财政资金,建立稳定的偿债机制;提供土地资产的融资、抵押资产的调剂、租赁等业务。
3、承担全市耕地储备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耕地开垦整理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办理全市范围内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组织现场踏勘,拟定并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营和管理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和闲置土地。
十六、我市的土地有形市场在哪里,它有什么职能?
答: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作为全市唯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交易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工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手续,收集、分析和统一发布各类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信息,提供规范的土地洽谈、招商、交易场所。
工作地点在河西区黄埔难路南路81号B座二楼。
十七、市政府对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做了什么明确的规定?
答:《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规定:我市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转让的管理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农地转用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十八、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经营性土地公开交易管理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
十九、政府对土地收购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国有土地按照现状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确定收购补偿标准,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城市居民房屋的拆迁按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二十、企业如果转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如何办理?
答:土地使用者对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不得自行交易或改变土地用途,确需转移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按现状用途收购储备,依据城市规划进行整理后,经土地有形市场实施出让。
二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组成是什么?
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三部分组成,即土地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益。
二十二、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收取标准是什么?
答:《天津市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规定: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收取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
二十三、企业如何将行政划拨土地转让和出租?
答:行政划拨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出租。
二十四、如何处置设定抵押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答:《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规定:设定抵押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须在市场内公开拍卖,将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剩余款项依法处理。
二十五、国有土地租赁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在《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租金标准按照基准地价的40%确定最长年限(5年)的租金总额,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
二十六、什么是闲置土地?
答: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七、政府对闲置土地的处置有何规定?
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十八、近年来,我市土地市场管理下发了那些文件,取得什么效果?
答:2002年初,我市下发了《关于同意实施天津市普通住宅用地楼面地价标准调整方案的批复》(津政函[2002]27号)和《关于实施<天津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扩大了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并明确各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实施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改变了我市多年来以行政划拨、协议出让占主导比例的土地供应局面。2002年以来,我市《划拨用地目录》以外用地(国土资源部备案的项目除外),100%实行了有偿供应,所有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了公开出让。
二十九 、新颁布实施的《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答:1、建立健全政府土地资产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的政府垄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的管理,设立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2、实行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制度;
3、统一规范各项土地有偿使用的政策标准;
4、全面实施土地有偿使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
5、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明确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标准;
6、严禁利用计划、规划、用地等审批文件圈占土地;
7、调整简化了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三十、什么样的项目才算是《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实施前发生的项目?
答:《办法》实施前发生的项目,包括市政府已经确定的商品房、安居、危改、向国土资源部备案的项目等七类项目。
三十一、对于《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实施前发生的项目,有何具体规定?
答:对于《办法》实施前发生的项目,必须在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土地出让手续,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缴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并于9月30日前支付全部土地补偿费用的,完成出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拆迁工作的,方可继续按《办法》实施前的用地政策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届时未缴齐出让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或未完成拆迁工作的,政府将收回土地,并将收回的土地投入有形市场公开出让。
三十二、《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实施后,使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范围外国有土地进行一般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有什么调整?
答:《办法》实施后,对于此类项目建设审批程序调整为:
1、制定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2、土地收购整理和公开交易
3、项目立项或可行性研究
4、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
5、审批初步设计
6、审批建设投资计划
7、开发项目报建及施工管理
三十三、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能否批准继续使用?
答: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并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1、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的申请不予批准;
2、土地使用者申请的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可以准予继续使用。
土地使用权年期届满,不能继续使用,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土地的建筑物、附着物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四、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终止?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2、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继承人;
3、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收回土地使用权;
4、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十五、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制定?
答: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制定:
1、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和近期建设规划;
2、盘活存量和控制增量相结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3、以需求指导供应,以供应引导需求,强化市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职能。
三十六、对于一些急于实施建设的项目,如未纳入年度供应计划,如何办理?
答:经营性土地凡未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予供地;确需实施建设的,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补充调整纳入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
三十七、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是否需要进行评估确认?
答:我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确认制度。
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三十八、什么样的机构才能够从事土地价格评估?
答:本市实行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认证、注册和年检制度。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必须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土地价格评估资格,方可从事土地价格评估作业。
三十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是如何确定的?
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确认地价和市场需求状况,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四十、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的六项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答: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和集体决策
四十一、以竞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申请修改土地使用条件?
答:买受人不得擅自对竞买文件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修改。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当将有关变动情况公示20天。在公示期内如无竞买申请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有竞买申请的,应重新进行公开出让。
四十二、工业、仓储等生产性用地,是否也必须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
答:目前,国家对工业、仓储等生产型用地尚未要求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公开出让。
四十三、国家及国务院各部委制订的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是否可以执行?
答:《办法》规定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为出让和租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土地有偿使用方式经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批准仍可沿用。
四十四、《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实施后,开发企业应该怎样获得土地?
答:《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实施后,开发企业应通过土地交易有形市场,通过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开出让活动,以竞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十五、《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实施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如果不转移土地使用权,只是进行改扩建,是否需补办出让手续?
答: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土地上进行改扩建,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办法》的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
四十六、土地使用者如何实施土地出让?
答: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调整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项目报建业务流程的通知》(规国业字[2003]860号)两个文件的精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进行。土地使用者对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确需转移土地使用权或改变成经营性用地的,要到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和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统一按照现状用途收购储备,依据城市规划进行整理后,经土地有形市场实施出让。若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要首先由土地整理中心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征用为国有土地,然后再进行收购和出让。
四十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如何办理报建手续?
答:依据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实施土地收购整理,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公开出让,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竞得土地,在缴齐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直接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报审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申报规划设计成果;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依据出让合同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向计划、建设管理部门申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到配套管理部门落实相关配套条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拆迁许可证;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别申报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十八、《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实施后,采取了什么措施来保证对我市土地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廉政、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运行?
答:土地是重要的资产,有着很高的经济价值。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其资产价值的属性将会日益显现。其土地出让工作不仅肩负着履行国家土地管理的行政职能,实现土地资产价值的重要责任,同时还具有行业管理的垄断性。因此,在土地出让的工作中,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与土地管理行政管理人员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严重的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这些非法案件,我们在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时有看到。因此,为保证我市土地市场建设的廉政、公开、公平和公正,保障权力干净的运行,从源头上根治腐败现象的发生,市监察局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从今年3月份起,由市监察局向我市土地交易中心派驻监察组,依法对土地交易双方进行监督,维护土地交易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良好环境。同时,对土地交易中心政务公开情况以及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等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举报投诉和查处在土地交易中的违纪违规等行为,把土地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等行为杜绝在萌芽状态,保证土地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四十九、为防止土地交易活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了哪些处罚措施,以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
答:为配合《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颁布实施,我们与市建委、市监察局就严禁经营性土地私下交易行为专门下发了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明确规定,凡是经营性土地的使用权必须在我市土地有形市场内以公开的交易方式取得;对以各类名义合作开发建设的,政府一律不予承认,其责任由双方自行承担。
通知还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当事人明确了所承担的责任。对违反规定,与原土地使用单位私自签订协议的建设开发单位,一年内政府不对其提供可开发建设用地,重复违规者将采取限制开发建设或取消其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质。
对违反规定的原土地使用单位,按照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由纪检和监察部门对其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的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将收回其区县的土地审批权。
五十、为防止在土地交易中腐败现象的产生,你们在内部的管理工作中是否制订了相关的规章制度?
答:作为我们内部的管理规章,我们制订了《天津市土地有形市场廉政制度》,《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廉政纪律》。
要求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实行全程公开。要作到事先向社会公布所有拟供应的地块,供社会用地单位选择;交易过程中实行透明式办公,随时接受社会监督;土地交易完成后,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信息要向社会公告。
在土地交易过程中,还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泄漏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不准与竞买人以及组织拍卖的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串通,以保证土地公开出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还要求我们的工作人员在土地交易过程中严禁收受与招标拍卖挂牌有关系、影响执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业主)所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礼品、物品。
对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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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网 2006-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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